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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准备阶段必备文件,你准备对了吗?一文掌握质控要点
日期:2020-09-21 11:34  点击:655
 

药物临床试验必备文件是指评估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和数据质量的文件,用于证明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员在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守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药物临床试验的法律法规要求。药物临床试验必备文件作为确认临床试验实施的真实性和所收集数据完整性的依据,是申办者稽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临床试验的重要内容。

临床试验开始时,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双方均应当建立必备文件的档案管理。临床试验结束时,监查员应当审核确认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的必备文件,这些文件应当被妥善地保存在各自的临床试验档案卷宗内。

为了方便大家整理文件,现从合同研究组织角度出发,将药物临床试验准备阶段必备文件的质控要点与法规出处进行汇总。

1.     《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质控要点:

1、批件在有效期内。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三年内实施。批件签章处日期为批件起始时间,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2、批件中申请人与试验的申办者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应当有相关说明(如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技术委托合同等);

3、批件中药物名称、规格是否与试验方案中的药物名称、规格一致。

★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经过批准,其中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备案。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三年内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仍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十一条 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并获得临床试验的许可或者完成备案。

2.     CDE备案回执(适用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

★质控要点

备案日期应在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拟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应当按照要求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完成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后,按照备案的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十一条 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并获得临床试验的许可或者完成备案。

3.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备案查询结果

★质控要点

临床试验机构、专业科室、主要研究者完成备案。

★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三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本规定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一)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一致。开展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其中,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

4.     伦理委员会批件

★质控要点

1、批准日期在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2、批件上的信息如试验信息、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等文件的版本号及版本日期是否与伦理递交资料一致。

★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研究者与伦理委员会的沟通包括:(一)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者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未获得伦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前,不能筛选受试者。

5. 遗传办批件(如适用)

★质控要点

1、批准日期在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2、批准的遗传资源数量与方案要求一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遵守有关生物技术研究、临床应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6. 研究者手册、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样本等资料

★质控要点

文件批准日期不晚于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研究者与伦理委员会的沟通包括:(二)临床试验实施前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伦理审查需要的所有文件。

第十二条 (一)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的文件包括: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修订版;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研究者手册;现有的安全性资料;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研究者资格的证明文件;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研究者应当遵守试验方案。(一)研究者应当按照伦理委员会同意的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

第二十三条 (一)研究者应当使用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的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

7. 参与临床试验各方之间签署的研究合同

★质控要点:

1、各方合同完整(包括:CRO与申办者合同、CRO与研究中心合同、SMO合同、物流协议、中心实验室协议、数据管理与统计单位协议等);

2、合同均已签名、签日期(签署日期在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 (三)申办者应当与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等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职责。

第四十条 申办者与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试验各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以及各方应当避免的、可能的利益冲突。合同的试验经费应当合理,符合市场规律。申办者、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8. 受试者保险的相关文件(若有)

★质控要点

1、保险批单签发日期与项目文件(如ICF版本日期在保单日期之前,其

中受试者风险补偿部分显示:申办方已为本临床试验购买临床试验责任险等)时间符合逻辑;

2、保险及更新件包含所有研究中心,中心名称准确无误。

★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十九条 (一)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上、经济上的保险或者保证,并与临床试验的风险性质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但不包括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自身的过失所致的损害。

9. 研究者分工授权及签名样张表

★质控要点

1、分工授权表由PI授权,且授权开始日期在参与试验前;

2、分工职责与研究人员资质相符,如医学决策应授权给临床医生。

★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和要求包括:(四)保存一份由研究者签署的职责分工授权表。

10. 医学实验室、专业技术操作和相关检测的资质证明

★质控要点

1、试验中涉及到的检测项目均有资质证明;

2、资质证明在有效期内。

★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二)涉及医学判断的样本检测实验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具备相应资质。临床试验中采集标本的管理、检测、运输和储存应当保证质量。

11. 试验用药品及其他试验相关材料的运送记录

★质控要点:

1、试验交接药物名称、数量、规格、批号与本中心批件/方案中信息保持一致;

2、运输条件符合方案要求;

3、交接单、快递单保存完整无误;

4、交接单签字人员是有资质并经授权的药物管理人员,且试验用药品到达中心的时间应晚于临床试验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备案时间。

★依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对申办者提供的试验用药品有管理责任。(一)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指派有资格的药师或者其他人员管理试验用药品。(二)试验用药品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接收、贮存、分发、回收、退还及未使用的处置等管理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并保存记录。试验用药品管理的记录应当包括日期、数量、批号/序列号、有效期、分配编码、签名等。(三)试验用药品的贮存应当符合相应的贮存条件。(四)研究者应当确保试验用药品按照试验方案使用,应当向受试者说明试验用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第四十五条 试验用药品的供给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二)申办者在临床试验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备案之前,不得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试验用药品。

12. CDE登记和公示信息

★质控要点:首次公示日期在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依据:《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管理制度》第六条(登记范围)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按照本制度在登记平台进行临床试验信息登记,并根据临床试验进展持续更新。(一)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许可文件并在我国进行的临床试验;(二)已完成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并获得备案号的临床试验(含已完成备案但在境外开展的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

第七条(登记条件)申请人已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许可文件且在有效期内方可进行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登记;按照备案制管理的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需完成备案,获得备案号后方可登记;其他情形需进行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给予登记。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视为终止,不予登记。

13. 申办者试验前监查报告(研究中心筛选访视报告)

★质控要点:①报告信息符合临床试验要求;②报告签字日期在递交伦理资料日期前。

▲依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十五)监查报告,指监查员根据申办者的标准操作规程规定,在每次进行现场访视或者其他临床试验相关的沟通后,向申办者提交的书面报告。第五十条(三)监查员是申办者和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在临床试验前确认研究者是否具备足够的资质和资源来完成试验,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具备完成试验的适当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实验室设备是否齐全、运转良好,是否具备各种与试验有关的检查条件。

14. 试验启动相关文件

★质控要点:①启动会文件(启动会议程、启动会PPT、启动会参会人员签到表、启动会会议纪要、启动访视报告等)保存完整无误;②启动会议程、启动会PPT中有GCP相关部分介绍。

▲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和要求包括:(二)熟悉申办者提供的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试验药物相关资料信息。(三)熟悉并遵守本规范和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十七条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完成临床试验所需的必要条件:(四)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确保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人员充分了解试验方案及试验用药品,明确各自在试验中的分工和职责,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15. 试验用药物标签

★质控要点

1、药物包装及标签符合方案及GCP规定;

2、标签中批号与药检报告、方案、药物签收单等文件保持一致;

3、标签中药物用法、用量、有效期、贮存条件等与方案中保持一致。

★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十四条 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包装、标签和编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试验药物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试验用药品的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明仅用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信息和临床试验用药品信息;在盲法试验中能够保持盲态。

16. 试验用药品的检验报告

★质控要点

1、试验药物、对照药物、基础药物批号、名称、规格与伦理批件/试验方案保持一致;2、药检报告批号、名称、规格与药物签收单、标签保持一致。

★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十四条 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包装、标签和编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试验药物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第四十七条 申办者负责药物试验期间试验用药品的安全性评估。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 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一百二十八条 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贮存。

17. 申办者资质文件

★质控要点

资质齐全,且在有效期内(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生产范围包含试验药物所属剂型)。

★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第三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四十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18. 研究者签名的履历和其他的资质文件

★质控要点:

1、研究者最新履历,履历填写完整,有本人签字及日期(签字日期不晚于授权日期),主要研究者的履历中既往参加或组织临床试验项目数量≥3个;

2、资质文件收集完整,主要研究者为高级职称,临床医生和护士的执业地点均包含开展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且护士的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护士的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药师有药师资格证;

3、所有授权的研究人员均有GCP证书或GCP培训记录,证书日期或培训日期在参与试验前;

4、 SMO的CRC需提供委托证明文件(委托日期不得晚于授权日期)、身份证复印件(若适用)。

★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条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十六条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和要求包括:(一)具有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执业资格;具备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和能力;能够根据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最新的工作履历和相关资格文件。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 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起草:临床质量部 祝素芳

东方升起不落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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