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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南、山东、辽宁等地制定短缺药品清单

发布日期:2020-07-07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4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近期,北京、海南
 4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近期,北京、海南、山东、辽宁等地出台地方短缺药品清单管理规定,海南、山东、辽宁省明确允许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北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停止生产供应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应提前向市药监局进行停产报告,北京市还将建立短缺药品快速采购通道,对本市药品阳光采购《短缺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和监测中新发现的短缺品种,优先保障供应,参考同期市场价格议价采购。
 
  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4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提到,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办法》中14项条文为短缺药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作出详细定义。《办法》给我国短缺药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提供了制定依据,还明确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制定原则、程序以及调出原则。
 
  北京建短缺药品保供稳价会商联动机制
 
  5月份,北京市卫健委、市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今后,本市将建立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开展监测预警,缓解药品短缺及人为造成的市场价格剧烈波动。
 
  北京市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共同为成员单位。联动机制将利用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和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收集本市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上报信息,组织核实发现的重要短缺信息或不合理涨价线索,10个工作日内通报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解决可处置的局部性短缺问题。对本市无法协调缓解的药品短缺和涨价情况,在评估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依据方案,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停止生产供应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或经论证需进行停产报告的品种时,应提前向市药监局进行停产报告,说明停产原因、停产时长、预计影响等情况,并做好充足库存准备,确保恢复生产前本市医疗机构稳定供应。本市还将建立短缺药品快速采购通道,对本市药品阳光采购《短缺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和监测中新发现的短缺品种,优先保障供应,参考同期市场价格议价采购。
 
  海南制定短缺药品清单
 
  7月2日,海南省卫健委结合近期省内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临床用药供应保障情况,制定了《海南省短缺药品清单》,经海南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审核后予以印发,其中包括氨甲环酸注射液(5ml:0.5g)、破伤风抗毒素(1500IU)等6种短缺药品。
 
  为做好海南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海南省卫健委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海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规定(试行)》,积极开展短缺药品临床必需性及替代性评价,合理设置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急(抢)救药等特殊人群用药库存警戒线,一般不少于本机构3个月用量。医疗机构不能有效应对的,及时通过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填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处置。因价格上涨而无法正常供应的药品,同时向属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另外,对于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各相关企业可在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对于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网下采购,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上自主备案。
 
  对于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各相关企业应当加大供应保障力度,同时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监测。当清单中的品种市场供应充足、能够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持续稳定三个月以上或可被风险效益比、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替代,将适时调出清单。
 
  海南省短缺药品清单(2020年7月)
 
  山东省印发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
 
  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等11部门制定印发了《山东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保障药品临床需求为导向,坚持科学严谨、分级应对的原则,为全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制定、发布和调整提供了依据。
 
  《办法》规定,省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根据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监测信息、市级报告的短缺药品信息、多源采集的监测信息等综合分析,形成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经省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审核后发布。
 
  《办法》明确,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品种,将允许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按《办法》要求,根据各自职责,不断加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药品的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强化价格常态化监管,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
 
  辽宁省制定两份清单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日前,辽宁省提出组织制定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对于国家和省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据了解,省卫生健康委要综合分析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监测信息和部门共享信息等用药信息,形成短缺药品基础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基础清单。对于国家和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药品进入清单还需要通过专家论证、组织复核、审核发布等环节。
 
  《内蒙古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6月5日,内蒙古卫健委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6月19日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子邮箱、信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重点内容包括:
 
  清单需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
 
  不具体到生产厂家和价格等其他信息。
 
  不接收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和企业的申请。
 
  对国家和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
 
  允许企业在自治区药品集采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对自治区药品集采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未列入自治区集采目录的:允许医疗机构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