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最大规模GPO!院内常用品种全覆盖,市场大洗牌将至?

发布日期:2021-06-09   来源:医药网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6月9日讯 上海新一轮GPO采购要开始了。6月7日,上海公立医疗机构(部分)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联盟服务网发布了《上海公立医疗机构

6月9日讯 上海新一轮GPO采购要开始了。6月7日,上海公立医疗机构(部分)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联盟服务网发布了《上海公立医疗机构(部分)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联盟药品集团采购和集中议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此次GPO采购规模堪称史上之最,经梳理,有130家医疗机构参加,涉及产品达2754个,囊括中药、化药、生物药三大类,几乎包含了上海医院常规用药的所有产品。另有统计称,此次涉及采购金额325亿元。
 
  无独有偶,日前深圳GPO第二批目录采购正式启动,涉及140个品种,154个品规。近年来,除了国家集采、地方带量采购,GPO也是关注度颇高的一种采购模式,此番上海、深圳GPO来袭再次成为行业焦点。
 
  规模最大GPO
 
  根据《文件》所附的采购目录,从累计历史采购金额来看,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氨溴索注射液、二甲双胍片,阿卡波糖片、门冬胰岛素注射液、氨基葡萄糖片、头孢呋辛酯片、奥沙利铂注射液无疑是热门品种,对应累计采购金额过亿元。
 
  有评论称,本次上海GPO的规模之大超乎意料,年销售额万元以上产品几乎全部被纳入,如果有带量或者竞价的趋势,上海市场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大洗牌。
 
  从上海市样本医院数据来看,前几批GPO落地后,中标企业的市场份额均有明显变化。以瑞舒伐他汀钙片为例,2018年7月上海公布GPO第三批中标结果显示,瑞舒伐他汀钙片中标企业只有浙江京新药业。2017年,浙江京新的瑞舒伐他汀钙片在上海样本医院的销售额排在原研阿斯利康及本土企业鲁南贝特之后,位列第三位;2018年升为第二位;2019年升为第一位;2020年销售额降为第二位,但销售量大大超过第二位的阿斯利康,主要是其价格大幅下降所致。(2018年12月,在“4+7”带量采购中,京新药业的瑞舒伐他汀钙片以低价赢得相应地区中标;2019年9月,“4+7”扩围集采,海正药业、山德士和正大天晴3家中标,供应上海市的浙江京新的瑞舒伐他汀钙片价格又有所降低。)
 
  再如阿立哌唑片,2018年7月上海公布GPO第三批中标结果显示,该药中标企业为江苏恩华和上海上药中西制药2家。2017年,浙江大冢的阿立哌唑片在上海样本医院市场占主要份额,上海上药中西制药销售额比成都康弘还小,江苏恩华未见销售数据。2018年7月中标后,江苏恩华在当年就有了部分销售。2019年和2020年,上海上药中西制药和江苏恩华的销售额排在第二和第三位,合计销售额已经超过浙江大冢。而两家企业的销售量都远远超过浙江大冢,主要是因为中标企业的价格非常低,两家企业在上海的市场份额2019年和2020年分别为52.1%和41.4%。
 
  目前,GPO模式已经在上海、深圳、广西等地实施,且降价效果显著。而控费、降药价、控制医疗卫生费用支出增长是整个医疗体系的重要任务,GPO未来或将在更多的区域推开,并有可能形成全国性网络。
 
  仍有细节待明确
 
  今年2月,上海发布的《构建多方联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格局鼓励和推进本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的试行意见》明确,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纳入全市医药招采制度整体框架,作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国家和该市药品带量采购的有效补充。
 
  而《文件》正体现了这一思路。此次上海GPO采集所涉药品是2021年3月31日前在“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联盟医疗机构有正常采购记录的药品,按集采、议价方式分三类。其中,第一类药品为国家和本市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定点生产和政府定价药品;第二类药品为抢救药品或基础药品;第三类药品是除以上两类外的药品。
 
  在集采、议价方式上,《文件》规定,第一类药品:对国家和本市带量采购的中选品种,以中选价格及相关规定执行。对国家和本市带量采购未中选同品种,纳入集中议价采购范围,由符合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申报,按需采购;第二类药品:由符合资格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以打包的形式进行申报和集中议价,确保供应;第三类药品:由符合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申报,进行集中议价,合理竞争。
 
  根据《文件》,工作流程依次是:公告发布、企业报名、资料递交、综合评价、联合议价、中选结果。此次上海GPO采用综合评价进行评审,包括药品质量评价、市场供应评价、临床专业评价和价格评价,同时对西药、中药进行分类评审,并设置不同的评审指标。
 
  对于联合议价的要求,《文件》指出,按照量价挂钩的原则,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下列情况,由联盟专家组,通知相关企业,开展联合议价:(1)对拟中选品种,需进行价格谈判的;(2)经上一轮价格谈判后,在剂型、规格集中后,需进一步进行价格协商的;对拟中选品种集中的生产企业,需进一步进行价格协商的;(3)在议价采购期间,对国家和本市带量采购品种的未中选同品种,采取动态议价的方式。
 
  不过,从《文件》内容来看,仍有一些未明确的事项,例如每个药品可以有多少几家企业纳入竞选?是否设置淘汰制度?集采药品是否带量?部分招采细节也未公布。在药品评价方面,除了质量评价给了标化的评价依据外,市场供应评价怎么评价?临床专业评价有哪些纬度?目前尚不明确。有业内人士认为,官方应该会有一次相关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