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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9省中成药集采方案浮出水面

发布日期:2021-09-26   来源:医药网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19省组成采购联盟,其中6省有重叠湖北、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福建、江西、河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

19省组成采购联盟,其中6省有重叠

 

湖北、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福建、江西、河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新疆兵团(注:其中标红省份与广东7省联盟有部分重叠)

 

 

采购目录

 

74个中成药按功能主治、给药途径和成分,划分为 17 个产品组。口服、针剂各一组(注:其中18个为独家品种,被合并率为77%,广东为79.9%)

 

采购周期

 

原则上2年,到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最多1年,协议每年一签。完成协议期超出部分仍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期届满。

 

报量

 

医疗机构填报2020年实际使用量、价格、金额,并结合历史使用情况、临床用药需求等因素,填报未来一年产品的预采购量。如果报量部分企业未参与申报或产能为0,增将其转为待分配量进行分配

 

(注:此处按2020年的实际量作为参考填报预采购量,可见之前进入进院先发优势的重要性;此外,间接提示企业要积极参与)

 

联采办按报量的80%确定为约定采购量。(注:报量到约定采购量,缩水2成)

 

分为A/B两个采购单位

 

A采购单元:(符合以下2个条件之一即可分为A单元)

 

1、(企业采购金额/同组所有产品2020年采购金额)≥10%

 

2、2020年采购金额在同组中排名前三的企业

 

注:一般AB组划分的逻辑都是划分量大和量小的,湖北按采购金额占比及排名(前者看比例,后者看绝对排名)决定。与广东按复杂的日均治疗天数、日治疗费用来进行复杂计算,这个划分相对简洁、易行。

 

B采购单元:都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进入B单元;若B单元企业不足3家,则所有企业都合并到A单元。

 

报价代表品:采购金额最大的剂型、规格作为代表品

 

在同产品组、同企业、不同剂型、规格的产品中,以采购金额最大的产品作为代表品进行报价,以最小零售包装(如:盒)为计价单位。

 

注:代表品规则的设定和区分,如果再加上差比价因素,在实操层面更是会影响企业的价格计算和报价策略。湖北规则与广东相比颗粒度较大,但也不容易出错。

 

基准价格:也就是限价

 

1、全国省级最低中标/挂网价格(不含广东省平台及省级集采中选价);

 

2、若无省级价格,则以同组所有报价代表品按日均治疗费用(按说明书用法用量计算,不考虑剂型规格的差比)折算的最低价作为基准价;

 

注:省级最低中标价才是目前企业有预期、医保可接受、平台可操作的相对适合的方式,广东以最高日均治疗天数/费用来作为评价依据,不仅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在操作层面各方都极易出错。

 

报价:最新零售包装实际供应价

 

限价:不得高于基准价,否则为无效报价,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入围规则:“双信封”模式(价格与技术六四开),价格按降幅竞争

 

综合得分=价格竞争得分*60%+技术评价得分*40%

 

 

注:医疗机构的认可度在技术性评分中占比最大,可见湖北方案对用药机构的重视;同时,对于企业而言,平日积累的资源现在方能在报量和评标中用上。后发的企业难度重重。

 

 

拟中选规则

 

A单元:降幅前70%+后30%议价拟中选

 

入围企业报价降幅由高到低排序,降幅前70%拟中选;若末位降幅相同,则一并拟中选。降幅排名后30%的进入议价,如果接受17个产品组所有A单元入围企业降幅前50%的最低降幅可拟中选。

 

注:拟中选门槛不算很高,而且给降幅排名靠后的一次议价机会,且该机会不难把握(前50%的最低降幅,相当于中间降幅)

 

B单元:依据A单中间降幅

 

入围企业数量≤4 家的,入围企业报价降幅达到 17 个产品组所有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50% 的最低降幅,获得拟中选资格;未达到的,进入议价环节, 接受 17 个产品组所有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50% 的最低降幅,获得拟中选资格。

 

其他情况:

 

同产品组内日均治疗费用最低的报价代表品申报企业,若按上述规则未入围或未中选,可获得拟中选资格。若申报企业日均治疗费用相同,综合得分较高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注:此处既是一个补漏措施,也是一个对按日均费用最低报价产品的一种补偿,防止同组按降幅比例计算方式下可能出现的概率性差错发生。

 

非代表品的价格确定:按代表品拟中选价格降幅等比例下调价格(注:不考虑差别因素)代表品及非代表品均参与采购量分配。

 

约定采购量分配

 

1、如果医疗机构报量的产品中选,则降幅最高的中选品种获得100%报量;其他品种获得80%;

 

2、如果医疗机构所报量品种未中选,或企业未申报、产能为0等几种情况,其报量的80%作为待分配量,按以下顺序分配:

 

1)将30%待分配量分给降幅最大的中选企业;

 

2)剩余的70%待分配量由医院从中选产品中自主选择;

 

注:此条规则是对降幅最高的厂牌间接实施“奖励”以引导企业尽量报低价,但令人扼腕的是,“足量”的100%带量部分,其实是企业原有的市场份额,报量能否反映正常份额不说,在分配采购量环节,事实上中选企业都面临份额缩水的窘境。

 

3)若剂型、规格差异不能直接换算的,由联盟省份自行分配后报联采办备案;

 

4)医疗机构选量超过每个中选品种最大产能的80%时,不再开放医疗机构选择该产品,可继续选择其他中选产品。(注:超量到大80%是供应监控的警戒线,有可能用量异常,也可能引发供应风险)

 

结语

 

1、湖北19省与广东7省联盟区域有所重叠,是否还存在调整的可能性或存在的竞争性?

 

2、从纳入目录的品种分析,广东按通用名为57个,区分剂型规格按药品名称为134个,分为27个组,其中26组为非独家(其中有独家品种被合并其中),36个独家品种为一个组,口服分为三组,针剂一组,合并率为79.9%;而湖北74个品种合并为17个组别,口服、针剂分别为一组,合并率为77%。表明上看似乎湖北合并程度高,但由于广东实际纳入的品种数量多,合并率反而比湖北高;

 

3、湖北规则与广东相比,无论是AB组划分(看采购金额及占比)、定价依据(省级最低中标价)、給量方式(削峰填谷)、中选规则(降幅排名+议价)、待分配量(从医疗机构实际看待)都显得较为简洁、易懂、易操作,医保、企业、平台接受度应该不低;

 

4、从企业的角度看,需要注意实际销量、医疗机构报量、以及中选后实际拿到的采购量之间的关系,进行精确计算方能确定报价策略;

 

5、医疗机构所报品种如果未中选,存在二次选择的机会/风险,对于中选企业而言,可以借机进入之前未覆盖医疗机构,而对于落选企业,份额明白无误地在采购规则中被别人瓜分;

 

6、中选执行后,医疗机构的使用也应纳入企业的观察,其表现为几个方面:一是医疗机构是否真正落实采购量和回款?是真带量还是真降价?二是,由于存在真实存量、报量与实际采购量之间的差距,非带量部分是否在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