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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66个药品广东续标开启 执行到2025年底!

发布日期:2022-09-16   来源:医药网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9月13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阿比特龙等药品集团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此次集采的

9月13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阿比特龙等药品集团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此次集采的品范围是国采第二、四批协议期满的阿比特龙等66个同通用名药品的全部剂型及规格,其中国采未到期的剂型和国谈药品,不列入本次集采范围(详见文末附表)。
 
  从分组、报价、中选规则上来看,此次方案和广东此前牵头开展的几个联盟规则基本一致。
 
  采购周期:原则上到2025年12月31日,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采购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在采购周期内,首年签约期满后,采购协议(即购销合同)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不少于各公立医疗机构该中选企业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产品清单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清单按品种序号和组别区分,具体如下:
 
  (一)同品种有过评药品的,过评药品、原研药和参比制剂归为过评类。过评药品、原研药和参比制剂其认定依据为药品注册批件、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的通告。
 
  1.同品种同组过评药品数量为1-2个的,设过评类和非过评类。
 
  2.同品种同组过评药品数量大于等于3个的,仅设过评类。
 
  (二)同品种无过评药品的,原研药和参比制剂归为非过评类,仅设非过评类。
 
  (三)同品种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区分分组,若公布的附表中未区分分组但实际报名企业及产品属于仅限于儿童使用的,可另行补充公布分组。
 
  (四)公立医疗机构首年采购需求量的明细表中,不符合申报条件、未报名、未报价、无效报价、已停产、未中选的品规和未被选择的入围产品,其首年采购需求量重新确认。
 
  (五)超过广东公立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之外的量,称为增量。
 
  (六)上述拟中选结果按各个采购单竞价形成。
 
  中选产品使用按完成协议量后不低于70%比例继续带量采购
 
  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如国采药品与本次集采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原广东中选(入围)但国家未中选的产品执行国采非中选产品的有关要求。
 
  采购年度内,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使用按照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不低于70%比例继续带量采购。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入围产品,其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确需继续采购的执行自主采购的要求。
 
  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采购量由供需双方约定执行。
 
  企业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
 
  申报企业按照量价挂钩原则,合理申报价格,企业申报品规报价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的,视为无效报价;其他品规的价格按申报品规的报价差比计算后,须不高于对应品规最高有效申报价,若高于的,视为无效价格。非独家和独家以同品种同医保目录药品剂型同类别(同过评类或同非过评类)的报名企业数进行区分。具体报价要求如下:
 
  1.非独家申报企业报价(即P)≤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和最低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视为有效报价。
 
  当同品种同组同类别非独家申报企业的实际有效报价企业为1家时,按独家申报企业的报价要求进行竞价。
 
  2.独家申报企业报价(即P)≤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和最低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视为有效报价。P等于最高有效申报价的获得对应本企业首年采购需求量 25%,按P与最高有效申报价每降幅1%相应增加首年采购需求量5%,以此类推,降幅大于等于16%时对应本企业首年采购需求量且获得增量的使用资格。
 
  按企业报价计算降幅,降幅按百分比向下取整数。
 
  3.“单位可比价”≤0.1000元,且P≤最高有效申报价格的,视为有效报价。
 
  4.同企业同品种存在差比关系的:取报名品规中最低价格差比后价格最低的品规作为申报品规。
 
  5.同企业同品种滴眼剂中“含玻璃酸钠和不含玻璃酸钠”不区分价格。
 
  6.同企业同品种滴眼剂“不同浓度”区分报价。同企业同品种同医保目录药品剂型仅儿童使用的区分报价。
 
  7.同品种的口服溶液和糖浆剂、缓释(控释)片和缓释(控释)胶囊、栓剂和阴道泡腾片,注射剂中的普通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各自之间剂型差比价的比值系数为1。
 
  8.若注射剂中剂型差比价与含量差比价混合计算出现负值时,仅按含量差比价计算;同企业同品种小容量注射液10ml(含)以下同含量的,取同含量不同装量价格最低的作为最低价格。
 
  (六)同品种同一竞争单元申报企业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不同价格申报或仅按同一价格申报。
 
  1.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等情形的不同企业。
 
  2.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化学制药分册中“化学药品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后注”确认的企业关系等情形。
 
  3.企业之间存在该品种部分有效注册批件转让的情形。
 
  4.企业之间就该品种存在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关系的情形。
 
  5.除第(六)项第3点情形外,企业将该品种委托给其他申报企业生产的情形。
 
  6.企业将该品种委托给其他企业生产,该受委托生产企业与该品种其他申报企业存在第(六)项第1点、第(六)项第2点情形。
 
  (七)申报企业“供应清单”内中选/入围药品的价格由省平台以申报品规为代表品按药品差比价关系计算确定。
 
  (八)企业须如实申报国家集采到期后各省集中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
 
  (九)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报价或报错价的,报价结束后不得补报或修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负责。
 
  (十)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所涉及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现有规则。
 
  拟中选/入围产品确定规则
 
  拟中选/入围企业须符合有效报价的要求。当同品种同医保目录药品剂型同组同类别非独家有效报价企业为1家时,按独家拟中选/入围企业竞价规则。
 
  (非独家拟中选/入围企业竞价规则
 
  1.符合以下(1)或(2)条件的,获得拟入围身份:
 
  (1)P≤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和最低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非过评类P的“单位可比价”<过评类P的最低“单位可比价”。
 
  (2)P的“单位可比价”≤0.1000元。
 
  2.符合以下(1)或(2)条件的,获得拟中选身份:
 
  (1)纳入拟入围身份的企业按P的“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依次顺位排序,排名前50%(四舍五入保留个位),最多5家获得拟中选身份,且非过评类拟中选企业P的“单位可比价”<过评类拟中选企业P的最低“单位可比价”。
 
  不同拟入围企业之间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六)项情形之一的:涉及企业仅“单位可比价”最低且按第五条第(三)项约定顺序确定1家拟入围企业参与拟中选范围的排序。
 
  若企业被任一省(区)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 失信等级的,其排名与后位首个未被评为以上失信等级的企业排名对应交换。若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第五条第(三)项的原则依次确定顺序。
 
  (2)P的“单位可比价”≤0.1000元。
 
  (独家拟中选/入围企业竞价规则
 
  1.符合P ≤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和最低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且P比最高有效申报价格的降幅≤15%。非过评类P的“单位可比价”<过评类P的最低“单位可比价”的,获得拟入围身份。
 
  2.符合以下(1)或(2)条件的,获得拟中选身份:
 
  (1)P≤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和最低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且P比最高有效申报价格的降幅≥16%。非过评类拟中选企业P的“单位可比价”<过评类拟中选企业P的最低“单位可比价”。
 
  (2)P的“单位可比价”≤0.1000元。
 
  (三)同品种同组同类别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拟中选企业:
 
  1.未被任意一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中等”、“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
 
  2.首年采购需求量大的企业优先,多个规格的品种,首年采购需求量合并计算(以公布数据为依据);
 
  3.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
 
  4.若按以上规则仍无法确定拟中选企业的,均获得拟中选身份。
 
  确认协议采购量
 
  1.本次药品集采中选结果公布后,由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协议采购量的确认工作。
 
  2.入围企业由公立医疗机构确定是否选择采购使用。入围企业若被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非独家的协议采购量为各公立医疗机构报送本企业的首年采购需求量,独家的协议采购量为各公立医疗机构报送本企业的首年采购需求量25%-100%。若入围企业未被公立医疗机构选择的,该入围企业首年采购需求量纳入其它拟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量中。
 
  3.中选企业获得各公立医疗机构报送本企业的首年采购需求量,并获得增量的使用资格。公立医疗机构首年采购需求量的明细表中,不符合申报条件、未报名、未报价、无效报价、已停产、未中选的品规和未被选择的入围产品,需在中选产品中重新选择,并确认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
 
  4.同品种序号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同组药品,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过评类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