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热点关注 » 正文

国务院:公立医院不得拖欠经销商货款

发布日期:2020-10-26   来源:医药网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10月26日讯 国务院发声,医院不得拖欠经销商货款。  1、严查恶意拖欠货款  10月24日,据国务院官网消息,国家多部门联合发

10月26日讯 国务院发声,医院不得拖欠经销商货款。
 
  1、严查恶意拖欠货款
 
  10月24日,据国务院官网消息,国家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贯彻执行。
 
  其中,第18项内容显示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快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要对恶意拖欠、变相拖欠等行为开展专项督查,通报一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典型案例,督促拖欠主体限期清偿拖欠账款。
 
   (截图来源:国务院官网)
 
  据赛柏蓝器械了解,大部分企业都有未回款的情况出现,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中小企业居多。
 
  国务院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指出,自2020年9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全国将统一规范结算模式
 
  10月中旬,据国家医保局官网消息,针对“医院结算货款”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同药监局、财政部、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将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结算模式和运行机制。
 
  内容指出,各地需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明确要求,“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中指出,“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随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化、常态化,对于提升药品货款支付效率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同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医保基金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2019年12月,国家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同样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全国各省必须保证回款速度
 
  据赛柏蓝器械观察,今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为解决医疗机构拖欠药款的问题提供了基本遵循。国家医保局指出“保证及时回款”是降低企业成本,从而降低药价的重要因素,各部门均高度重视,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各省份要相继出台了落实政策的相关细化规定,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的监督力度,有效保证回款速度。
 
  同时明确,医保部门向医疗机构预付药款。《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中明确要求“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
 
  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国家医保局指出,从“4+7”试点实际运行情况来看,“4+7”试点中选产品的30天结清率达到了90%以上,医疗机构拖欠药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其中,上海、沈阳、大连、成都由医保部门预付货款给生产或者配送企业,厦门由医保部门与配送企业直接结算,其余6个试点城市医保基金向医疗机构预付货款。大部分试点城市预付货款比例达到50%,个别达到60%。
 
  国家医保局指出,下一步将积极落实现有文件政策要求,不断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拟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考核评价中,逐步将定点医药机构按时结算药款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要求医疗机构加强自律,及时结算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