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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医保新政,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21-04-21   来源:医药网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4月21日讯 近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4月21日讯 近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也是全国范围内第一部医疗保障领域的综合性、创制性地方立法。条例共分为8章59条,涉及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基金、医疗保障待遇、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视频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台州医保局也对相关内容作出了相关解读,具体如下:
 
  推进数字化医保建设
 
  第七条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推进相关部门和地区之间信息共享和应用,加强智慧化、一体化数字医保建设,推进长三角医疗保障协作,提升医疗保障治理能力。
 
  解读:医保数字化改革体现在多个层面:医疗费用即时联网结算,“一站式”办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在结算阶段均是“一站式”办理,实现所有医保经办事项线上办理全覆盖;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如远程诊疗、在线复诊、处方线上流转等,在这其中也是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无纸化的运用;在医保基金使用监管方面,通过构建一个系统实施监管智能审核以保障数字医保建设。
 
  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八条 本省依法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商业健康保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解读:建立总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该《条例》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建立面向所有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置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的商业健康保险,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保障。
 
  增设长期护理险
 
  第十四 条稳步推进统一的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失能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必要护理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解读:长期护理保险针对失能参保人员,特别老年人护理。在浙江省,宁波市、义乌市、嘉兴市等均是该项改革的试点地区,其中,宁波市为国家试点城市。接下来,浙江省将持续推进这项工作。未来,长期护理保险将作为独立险种。
 
  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政策统一
 
  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分别以设区的市为统筹地区实行基金统筹,逐步推进省级统筹。
 
  解读:一是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对于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是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一般不低于人均筹资额的1/3。人均统筹资额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是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缴费年限。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20年的,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20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统一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正常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筹地区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保险费并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更有利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从其规定。
 
  解读:保障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权益是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统一中的重要内容。
 
  目前,各地对此类人员参保后享受的医保待遇政策不一样,如在缴纳保险费后何时开始享受医保待遇方面,各地区规定的时间为3-6个月不等。因此,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发展,该《条例》对此类人员首次参保、中断缴费等情况后医保待遇政策进行统一,适当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
 
  推动三医改革联动
 
  第三十二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诊和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部分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予以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与分级诊疗制度相衔接机制,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常见病、慢性病,鼓励基层医疗机构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
 
  解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与分级诊疗制度相衔接机制是三医(医保、医疗、医药)联动的体现之一。以感冒、发烧等常见病为例,当参保人员前往医院买药看病时,不同级别的医院医保支付比例各不同。医院级别越高,常见病医保支付比例越低,自己承担的费用越高,反之亦然,以此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常见病、慢性病。
 
  三医联动还体现在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检查检验信息共享,检验结果互认上,避免医院里过度检查、医保基金浪费等问题。
 
  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第四十一条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平台)产品交易管理,建立单元竞价等优胜劣汰的市场化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进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动态监测、贷款结算、信用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等机制。
 
  本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定点民营医药机构可以自主选择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
 
  解读:集中带量采购是近年来医保中的热点话题。20年11月,国家医保局首次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开标,最终支架价格从均价1.3万元降至700元,为百姓带来了诸多实惠。浙江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通过医保支付标准和集中采购价格实现协同,最终达到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