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图片新闻 » 正文

一地发文 药店禁止配送感冒退热药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医药网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  8月25日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零售药店购买感冒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8月25日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零售药店购买感冒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加大疫情防控工作力度,全市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照《零售药店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登记报告工作指引》继续做好购买感冒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相关工作。
 
  首先,零售药店必须严格落实进店测体温要求,一旦发现发热人员,必须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引导其尽快到附近发热门诊就诊,并立即登录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网页,通过登记管理系统报告疫情线索信息,同时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通知对口“三人小组”,确保不发生人员脱管情况。
 
  其次,零售药店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时,必须纸质完整记录购药者的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及所购药品等信息,并同时进行系统上报。零售药店必须确保所有购买感冒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及时上报、“一个不漏”,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购药者提供的电话号码必须现场拨打确认。
 
  同时,零售药店对所登记的购药信息,通过系统上报外,还应按要求通知并配合社区“三人小组”做好跟踪处置,并且必须严格做好购药人员信息保密,不得将购药人员信息转交无关人员或另作他用。
 
  感冒退热类药,禁止配送
 
  此外,《通知》还要求,零售药店网络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时,除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完成购药信息登记报告外,必须实行“网订店取”,不得通过送餐、跑腿、快递等服务平台进行配送。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圳市零售药店需要实名登记销售和报告的感冒退热类药品品种范围如下:
 
  1、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所列治疗药物、方剂
 
  2、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适应症/功能主治表述内容中含有“用于......引起的发热”、“退热”、“发烧”、“高热”、“感冒”“适用于上呼吸道感染”等用语的。
 
  全市药店,严格落实登记报告制度
 
  早在本月17日,深圳市市场局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
 
  该文件称,由于8月14日深圳新发现两例新冠核酸检测阳性人员。根据8月15日全省疫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和我市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现向全市各零售药店提出以下要求。
 
  该文件要求,提高重视程度,要严格落实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要充分认识到登记报告制度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零售药店的“哨点”监测敏感性。
 
  按照文件,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进门测体温要求,如发现发热人员,要引导其尽快到附近发热门诊就医。对代他人购买需登记报告药品的,要同时登记购药者和代购者的身份信息。
 
  登记购药人员信息时,要认真核对购药人员身份证信息和电话号码;电话号码要现场核实,如实通过省智慧食药监系统登记上报。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应真实、准确、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