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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简政放权!国务院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医药网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10月9日讯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提出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10月9日讯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提出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行政许可。
 
  《决定》提出,取消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之外的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行政许可。
 
  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对于取消许可后卫健部门的监管方面,《决定》提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并提出,要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从“四步走”简化为“两步走”
 
  实际上,在2018年6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中,就已经提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这也意味着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取消设置审批。
 
  此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医疗机构需要首先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中包括了大小14项内容;取得设置审批后,还需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近10项相关材料,经过公示、审批合格后才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至此,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审批流程由原来的“提交材料-取得设置审批-提交材料-取得许可证”,四步走简化为“提交材料-取得许可证”两步走,而且不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
 
  社会办医投资者需注意
 
  对于政府部门陆续出台的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政策,业内人士认为,既是机遇,也是重大挑战。
 
  此前,原广东卫计委巡视员廖新波曾向《看医界》表示: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重大利好也是重大挑战,公平竞争的强度加大;对于大医院和现有医院来说是挑战,所有挑战的战场在专科、服务和成本管理,更多的准三类以下的技术包括日间手术被小医院分账,更多原来看似复杂和难度系数大的病种也随着医生的流动而分流。
 
  《看医界》专栏作者、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也认为,审批设置的取消对于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尤其是社会办医、医生办医来说,流程的简化,可谓是一项“利好”,但是社会办医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设置批准最关键的是医疗机构设置的标准,尽管审批流程减少了,而准入的标准没有降低。
 
  “一些投资者由于没有吃透政策,没有摸清楚医疗机构设置的方方面面的要求,有可能花费了很多精力,但没有通过行政部门的现场验收,最后可能登记注册不了。”徐毓才建议,开办医疗机构必须首先把国家对医疗机构建设的要求吃透,如果不懂,行政部门现场验收不合规,医疗机构需要再通过改造才能达标,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损失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