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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暗访不断,一批药店被通报!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米内网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近期,多地监管部门发布暗访情况通报,通报一批违法违规药店。2021年8月,山东省药监局和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就对莱芜区药品零售企

近期,多地监管部门发布暗访情况通报,通报一批违法违规药店。

2021年8月,山东省药监局和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就对莱芜区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明察暗访。包括济南市瑞泰药店有限公司等多家药店被指存在执行防疫措施不到位、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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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上述企业已被移交济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部门间实施联合惩戒沟通协调机制的规定,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同时通报市医疗保障局。

暗访不断 监管升级

如今,暗访已经成为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常态,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出现了升级版的暗访形式——“神秘买家”。

由北京昌平区监管部门推出的“神秘买家”形式应用于疫情防控时期。监管部门主要采取全程录像取证的方式,确保暗访内容真实准确。“神秘买家”模拟一名有轻微咳嗽,有时会喘不上来气,胸闷等症状的患者,需要购买止咳类药品来缓解目前的症状。

在购药过程中查看药店是否采用不进店无接触式售药,进店购药是否测温扫码戴口罩,如不具备扫码条件是否按要求登记。购买退烧、止咳、抗生素、抗病毒四类药品是否询问消费者有过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是否有发热症状、是否接触过密接人员等。

除了明察暗访之外,自2019年以来,药店圈迎来了一股智慧监管风潮,多地监管部门借助大数据手段,对零售药店实施监管,打击“挂证”、违规销售处方药、违规刷医保卡等问题,力促企业合规发展。

以北京海淀区为例,该区建设了“智慧药店”监管系统,搭建远程视频监控网并上线无线遥感模块,动态掌握药店环境、行为情况。疫情期间,药店需要对口罩等重要防疫物资进行实时数据统计,所有的药店都将通过“智慧药店”平台上报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的进销存情况,便于防疫物资的实时掌握和调控。

宁夏则在“宁夏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基础上扩充建设“阳光药店”信息系统及手机APP,推出“阳光药店”工程,宁夏监管部门表态,计划利用3年时间,将全区所有零售药店将纳入“阳光药店”信息系统管理,其中80%的零售药店将达到“阳光药店”建设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对零售药店的智慧监管、社会共治。

守住底线 零售药店紧抓三大环节

监管部门借助数字化手段,加上线下的明察暗访,实现了对零售药店的全方位监管。面对“无死角”监管,零售药店更要守住三大经营环节。

一、疫情防控环节

在防控环节,监管部门的检查重点在于重点确保感冒、咳嗽、退烧药实名登记上传落实,同时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监管部门一般通过现场查看、查阅台账、核对登记信息等方式,检查零售药店购买感冒、止咳、退热药品登记和上报执行情况,药店对进店人员“口罩必戴、健康码必扫、体温必查、身份必问”落实情况,以及药店依法依规经营情况等。

不久前,河南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一起罚单20万的案例,监管人员发现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新店大药房在疫情期间,违规销售退烧药对乙酰氨基酚胶囊,无销售凭证和销售记录,药品无法追溯,且不按照法定条件储存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规定。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对该药房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改。逾期未整改,将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价格同样是疫情防控期间,药店最容易踩雷的地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零售药店工作指导与防控策略专家共识(第一版)》提到了相关的防范措施:明码标价,定期公示商品价格和涨价信息,主动提供销售凭证(销售小票或发票);价格合理,赚取适宜利润。如确有充分涨价的理由,须保留合法透明的票据;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不得囤积居奇;坚定、及时的执行当地政府的干预价格。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环节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布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年度报告(2020年)》,2020年各级监管机构共检查药品经营企业304.25万家次。其中,检查药品零售企业299.5万家次,发现存在违反药品经营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企业84888 家次,完成整改9.18万家次。在这些违规药品零售企业中,有6661家次药店因“严重违反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查处。

根据指导原则现场检查项目,涉及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76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8项,主要缺陷项(*)53项,一般缺陷项115项。

 

其中,严重缺陷项目(**)包括以下8项:

1.企业未按照规定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2.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依法经营。3.药品经营企业未坚持诚实守信,发生虚假、欺骗行为。4.企业不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5.经营冷藏药品的,未配置专用冷藏设备。6.经营冷藏药品的,未配置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7.采购药品时,企业未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8.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不一致,或与财务账目内容无法对应。

三、医保监管环节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对“骗保”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据国家医保局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在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中,各地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62.74万家,查处违法违规违约机构40.07万家,其中解除医保协议6008家、行政罚款5457家、移交司法机关286家。各地共查处参保人员2.61万人,暂停医保卡结算3162人,移交司法机关2062人。2020年专项治理实施期间,共追回医保资金223.11亿元。

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