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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集采品种 支付标准来了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医药网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  9月28日讯 9月24日,四川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9月28日讯 9月24日,四川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在附件部分,四川省公布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围绕25个药品,四川针对不同药企、不同品规的503个药品,一一设定了支付标准。
 
  四川在通知中指出,支付标准适用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25个药品,包括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也就是说,无论是中选还是非中选品种,均需要参考此标准进行医保报销。
 
  此外,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规定分担。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除四川省外,此前,浙江也就国家集采品种的支付标准发布了相关通知。就此,赛柏蓝特约撰稿作者码万祺对赛柏蓝表示,医保支付标准的影响预计是系统性的,且覆盖范围会越来越广。
 
  有业内人士对赛柏蓝表示,集采品种支付标准按通用名支付,且参考中选品种的采购价格,影响最大的可能就是价格相对较高的原研药,随着支付标准的推行,仿制药的替代效应或会加强。
 
  根据意见稿,上述通知自2020年11月15日起执行,也就是说届时,25个集采品种就将采用新的支付标准了。
 
  集采常态化后,支付标准确立是关键
 
  早在2019年9月30日,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就明确指出,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
 
  据赛柏蓝查询,国家医保局在相关建议的回复中表示,按照中央机构改革方案,医保部门正式成为药品价格的主管部门,之后,国家医保局开始积极开展国家组织药品带量采购。
 
  2019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通知》,组织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个城市,针对25个品种开展带量采购。
 
  截至目前,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已经开展到了第三批,共涉及113个品种。后续,一方面是国家组织集采的常态化开展——集采品类和集采主体均继续扩增;另一方面就是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明确医保对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按相同支付标准支付,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
 
  药品支付标准影响更为深远
 
  此前有业内权威人士对赛柏蓝表示,支付标准的探索与制定是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的重要目的之一。无疑一旦支付标准正式出台,这对于中选品种、非中选品种,医院和零售药店的药品使用都会产生影响。
 
  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中心创始人史立臣今日对赛柏蓝表示,根据国家医保局的政策导向,全国范围内,医保目录和医保支付标准均会逐渐统一,不过考虑到各省的医保资金支付能力不同,支付标准的确定也会考虑各省的情况综合制定。
 
  回到国家集采的品种,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医保支付标准要按照集采中标价格制定,但是目前同一通用名下的不同药品,在各省的招标价格差异还是比较大的。随着支付标准的统一,这可能倒逼这些药品招标价格的进一步下降,可以说至少在政策内市场,这些品种的价格将面临下行。
 
  随着集采中标品种的价格扩散到支付标准层面,非中选药品将受到影响,从某种层面说,支付标准的制定是带量采购影响的扩大化。进一步来看,随着集采品种甚至更多医保内品种支付标准的下降,只要在国家医保目录内,均会受到医保支付标准的影响。
 
  对于受影响的药企来说,进入零售药店走自费路线,可能变成了非中选品种的一个选择。
 
  码万祺进一步对赛柏蓝表示,随着支付标准的确立,非中选企业基本只剩下下面几个选择:一是摩拳擦掌,等待在下一次集采中全力争取中选。目前未中选的药企在未中选赛道里遭受新的打击,心态可能也会进一步转变;二是抓住医保、非医保、国际B2B市场。未中选药企可以通过降低受影响地区的挂网价格,保住现有的市场份额,或者考虑政策相对平静的海外市场。
 
  不同于相对直观的价格,医保支付标准的系统深远影响,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