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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县域医疗法规出台:提高村医收入、保障

发布日期:2020-12-02   来源:医药网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11月27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传来消息,作为全国首部关于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

11月27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传来消息,作为全国首部关于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6章32条,包括总则、整合优化、服务提升、支持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是山西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成果总结,为进一步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在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待遇保障方面提出了创新答案。
 
  组建县级医疗集团,将村卫生室纳入管理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李福明介绍,《办法》中许多条款都具有创制性,如规定县级医疗集团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行政、人员、资金、绩效、业务、药械“六统一”管理,明确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辖区内政府举办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含撤并乡镇后保留的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县级医疗集团。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步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一体化建设,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县级医疗集团管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县级医疗集团的医疗服务合作。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县级医疗集团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保留法人资格、原有名称。
 
  县级医疗集团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人员、资金、绩效、业务、药械等实行统一管理,按照规定行使管理自主权。
 
  建立乡村医生收入和老年退养补助定期增长机制
 
  《办法》明确规定了稳定、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具体要求,并为退休村医补助问题提供机制保障。
 
  《办法》明确,乡村医生收入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专项补助、岗位补助以及承担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补助、医疗收入等组成。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医生岗位补助标准,建立乡村医生收入和老年退养村医生活补助定期增长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核算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时,凡按照服务人口核算的补助经费,服务人口不足800人的,按照800人补助标准核定并补足。
 
  按照这项规定,乡村医生的收入和养老的补助经费是会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升,定期增长机制能更好地激发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
 
  乡村全科及以上资格村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并与县级医疗集团签订合同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未与县级医疗集团签订合同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标准。
 
  《办法》对根据乡村医生的不同资质安排相应的待遇保障,也是促进乡村医生队伍向执业化转变的需要。
 
  通过人才共享、专科联盟、远程医疗等提升县域服务能力
 
  《办法》明确,城市三级医院应当采取组建医联体、人才共享、技术支持、专科联盟、远程医疗、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县级医疗集团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制定县级医疗集团内部县、乡两级疾病诊疗目录,完善县级医疗集团内部和县域向外转诊规范,建立双向转诊平台,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优化转诊服务流程。
 
  应当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综合服务能力,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建设。
 
  应当根据本县域的城乡疾病谱,加强对基层群众的健康教育和慢性病早期干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群众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制定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指南,建立慢性病县乡村三级管理制度,提供筛查、诊断、转诊、随访的连续服务等。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推进智慧医疗建设,开展远程专家门诊、远程专家会诊、远程紧急会诊等远程医疗服务和教学培训,开展慢性病管理、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咨询等在线服务。
 
  医疗机构扣除成本用于人员奖励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在保证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在编制总量内对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和调配,人员编制调整情况应当报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适应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将医疗服务收入在扣除成本并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用于人员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