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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所有药企都要签这个《承诺书》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医药代表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近日,有小伙伴给大咪发来了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的一份通知《关于本市建立和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近日,有小伙伴给大咪发来了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的一份通知——《关于本市建立和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在这份通知中,要求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医药企业须签署《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实际上,元旦之后,安徽、云南等多个省份已经均发布类似通知,要求在省平台参与采购的药企、耗材企业、医药商业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对于时间,其他省市也都有相应要求。

比如,上海的通知说明,截止日期是 3 月 31 日前,安徽省的要求是,2021 年 1 月 29 日前,完成提交电子版承诺书,考虑到常态化疫情防控,电子版承诺书提交后,无需再递交纸质承诺书。

云南省要求,2021 年 2 月底前,投标挂网企业书面承诺提交比例要达到 80% 以上;2021 年 3 月底前,达到 95% 以上。对提交不及时的医药企业,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将公告提醒,并做好详细记录,作为后续处理依据。

上海市和云南省均要求,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的医药企业,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 6 月 1 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

这个是和国家医保局上个月底的要求是一致的,后面大咪会提到。

总的来说,今年药企如果要在国内销售,这份承诺书是必须要签的了。

制度酝酿已久,2021年落地执行

大家要认识到,在药品国家集采和区域性集采同时进行,信息互通,药品价格回落的情况下,对于药企的信用承诺自然而然的被作为当下重要目标。

对于这份《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国家医保局早在 2019 年就在筹备,此前大咪有过分享,2019 年 12 月 6 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67号)的通知,对药价管理工作提出多个意见,其中就提到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结合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适时公开药品经营者的价格招采信息(见 MRCLUB 历史消息:大家关心的“药价”问题,国家医保局发文了!)。

2020 年 3 月 5 日,在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再次提到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见 MRCLUB 历史消息:重磅政策!全国医保用药统一,全面实行带量采购,推进一票制……)。

去年 9 月份,正式文件发布了,9 月 16 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有两大项引起了业界的注意:

一是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简称“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二就是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要求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构建使医药企业“不敢、不能、不想”给予回扣的治理体系需要多方面分阶段的努力,为了制度的出台,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家也可以看到,除了国家医保局等机构的介绍,国家相关机构也已经对个别企业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并做出报道,希望能够引起企业的警醒。

过去有个事实是,一些医药企业对于回扣个案的罚款往往不敏感,但是在国采省采的背景下,给予回扣会导致丧失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机会,就会产生强大的震慑效果,从而形成有效的系统治理效果。

最后期限:4 月 1 日!

上个月 25 日,国家医保局再次发布《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要求将签承诺书工作作为现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2021 年 2 月底前,投标挂网企业书面承诺提交比例要达到 80% 以上,2021 年 3 月底前,达到 95% 以上。对提交不及时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提醒时限要求,告知有关影响,做好详细记录,作为后续处理依据。

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的,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 6 月 1 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

并且,国家医保局要求这项工作要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要求是这样的,“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密切关注本地区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是媒体集中报道的典型案件,及时函询调查涉事企业,要求企业说明情况、补充所需涉案信息,必要时商请相关部门给予案源信息支持,按照制度要求,尽快在信用评级、分级处置方面取得实质性治理成果。”

据了解,自本月起国家医保局已建立调度机制,开始跟踪统计各地招采机构对于这项工作的进展,以及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

企业失信,如何惩罚?

看到这里,小伙伴们应该比较关心的问题是,签了承诺书,如果企业失信了,如何惩罚?

大咪这里也简单介绍下,去年 11 月 20 日,国家医保局已经印发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对于“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的失信等级划分为四级: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

比如,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失信等级是这么划分的:

特别严重:同一案件中累计或单笔行贿数额 200 万元以上,这种行为是“特别严重”。

严重: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中等: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一般: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15万元(不含15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